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因中标无效、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等市场乱象导致的合同效力争议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无效施工合同如何结算的问题,也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而结算中工程价款中是否包含间接费和利润成为法院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古城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对于施工合同无效时造价鉴定中的间接费和利润法院是否应当计取的司法实务问题加以分析和点评。
一、案情介绍
二、各方观点
1、一审法院观点
涉案工程系住宅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众安公司在尚未确定招标人的情形下即与古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中标无效,故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张某、曹某有权请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也即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工程合同的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依法可获得的盈利,显然指当事人的合法收益;因合同无效,故利润也不能计取。依照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间接费包括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因张某、曹某为无资质的个人,相关间接费没有发生,故间接费应当予以扣除。关于劳保基金的问题,因张某、曹某为无资质的个人,其不享有应由建筑企业享有的劳保基金,故劳保基金应当予以扣除。关于税金的问题。众安公司在向古城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已代扣代缴45899343元工程款的相应税金,古城公司也以其名义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且众安公司已将其代扣代缴的税金652321.01元计入其已支付工程款中,故此部分工程款的税金应当计入张某、曹某的工程款金额中。综上,涉案工程的工程总价款应为直接费、税金之和。众安公司关于工程总价款中应当扣除间接费、劳保基金、利润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2、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问题。虽然众安公司与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古城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王某某与张某、曹某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均属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交付众安公司使用且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张某、曹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间接费、利润和劳保基金应否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问题。因间接费、利润和劳保基金均属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因合同效力和施工人是否具有施工资质而取舍。一审将间接费、利润和劳保基金从工程造价中扣除不当,应予纠正。张某、曹某主张间接费、利润和劳保基金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中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劳保基金已由众安公司向劳保基金管理部门缴纳,应由古城公司向劳保基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后,及时向张某、曹某支付劳保基金款。
3、再审法院观点
关于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应否计入案涉工程价款的问题。众安公司与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古城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王某某与张某、曹某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众安公司使用且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某、曹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间接费、利润作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劳动保险基金系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部门代缴,在工程结算时将该部分费用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劳动保险基金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二审判决将其计入工程价款并判决由古城公司向劳动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后支付给张某、曹某并无不妥。古城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并未实际实施工程,其认为案涉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应当由其享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案情研判
END
作者
AUTHOR
颜妍
曹珊律师团队成员
本科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编委;典型业绩包括:为某省级施工企业境外工程纠纷案件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争议标的额1.5亿元;为北京某大型国有建筑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专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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