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对国家来说是“国之大者”、民生之本,而稻谷款项对农民来说是收入来源、生活根基。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多年拒不支付稻谷款,东躲西藏转移财产,妄想躲避强制执行的刑事案件。在月湖区法院和月湖区公安紧密联动协作下,最终通过以“刑”强化执行、督促履行,以强有力的举措震慑心存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
周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吴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2021年依法判令徐某某向周某某支付稻谷款41万元、向吴某某支付稻谷款19.9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徐某某不仅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了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处置。
2024年7月8日,本院执行干警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徐某某行踪线索后,在月湖区公安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对徐某某进行精准定位。执行干警立即启程奔赴500余公里以外的安徽合肥寻找徐某某。经过执行干警与当事人的紧密配合,最终在安徽合肥某工厂成功找到徐某某。其后,执行干警通过依法询问、调查徐某某手机信息等措施,发现徐某某存在一直使用他人账户领取工资以转移财产等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7月9日凌晨3点,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将徐某某抓捕带回鹰潭。
2024年7月4日,徐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于2024年10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续本院将持续关注徐某某改造情况,待其出狱后,依法合理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据此,本院郑重告诫尚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只是手段,督促履行法定义务才是目的;希望所有被执行人树立正确的认识,及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不要等面对冰冷的“铁笼子”“缝纫机”后才追悔莫及。
下一步,月湖区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好用实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成为自觉,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贡献月湖法院智慧和力量。
推荐阅读↓↓
投稿邮箱:yjzb88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