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门诊医保待遇政策

文摘   2024-12-20 19:16   宁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3〕4 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4〕3号),对宁夏城乡居民门诊医保待遇政策进行整理,仅供大家参阅。



普通门诊保障


普通门诊保障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70%。2024年度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70元(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2025年度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80元(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门诊慢特病保障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共有39个病种: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




高血压、糖尿病专项用药保障


高血压、糖尿病在全区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取消500元的起付标准,个人年度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在500元以内按政策范围内50%报销,5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全区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因各类政策原因所致“两病”患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足50%的,按50%报销。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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