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
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3.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5.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
6.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
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调解 拆迁补偿安置 行政协议 听证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2年,被申请人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拆迁公司与申请人王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在某安置小区为申请人安置两套房屋,但是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2018年,该安置小区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1月,申请人签署了项目安置结算清单,并在该小区自选了两套安置房屋。其后,申请人发现其中一套房屋房顶漏水现象明显,向被申请人申请调换房屋,但被申请人以该安置房屋房顶漏水不属于调换房屋的法定情形为由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系在履行行政协议中产生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行政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时,被申请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案情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要求调换房屋,被申请人主张由申请人维修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维修款。针对当事人诉求差异较大的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向被申请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属于未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另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经检验确属质量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调换房屋,涉案房屋房顶漏水不属于调换房屋的情形。经调解,申请人虽然不再坚持调换房屋,但要求被申请人维修房屋并给付较大数额赔偿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同时主张维修房屋和赔偿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针对安置房漏水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考虑到本案履行较为复杂、容易再次发生矛盾,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争议双方就补救措施的具体细节进一步开展调解,明确被申请人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后进行修缮,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诺保修五年。考虑到申请人在房屋修缮期间需租赁房屋,会产生一定费用,故由被申请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此,双方均表示满意,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以厘清法律责任为基础,兼顾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在修理成本远低于调换房屋的耗费,且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和落实比例原则,以修理优先为基调进行调解,是践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有益探索。在复议审理阶段调解未达成一致情况下,继续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目标,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进一步进行调解,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监督指导,推动形成了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一次性彻底解决,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工作原则。
案例六
专家点评
行政协议纠纷中的违约、调解与合意
——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
陈天昊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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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制度安排,让调解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为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其二,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旨在避免调解活动陷入“调而不解”的困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既高效解决纠纷,亦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其三,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这为调解书与决定书、意见书设置了相同的执行机制,保障调解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本案就是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全流程调解解决行政协议履行纠纷的典型案例。行政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进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违约责任的追究应首先回到协议本身寻求双方的合意。本案中,涉案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条款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给出原则性指引,具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形予以考量。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好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通过双方合意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在行政纠纷化解的全流程开展调解,这为解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问题提供了有力工具。本案中,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矛盾,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具体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中的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实质性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
文章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