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政务
2025-01-22 15:01
内蒙古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河道采砂管理,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防洪、饮用水源、桥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河道采砂的指导意见》《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河道采砂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砂石同属矿产资源,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二、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封、扣押、没收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河道管理保护中,如果发现任何非法采砂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或水利局和公安局举报。1.准格尔旗水利局举报电话:0477-38630992.准格尔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电话:0477-110(1)十二连城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2781868
(2)大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4880305
(3)薛家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4896615
(4)布尔陶亥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2781868
(5)沙圪堵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3866692
(6)暖水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4626031
(7)纳日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4771762
(8)准格旗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8121007
(9)龙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4871514
(10)魏家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7-4882238
(11)迎泽街道办事处:
0477-4892138
(12)兴隆街道办事处:
0477-4881820
(13)友谊街道办事处:
0477-2228880
(14)蓝天街道办事处:
0477-4873760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1日
监审:刘蕾
准格尔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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