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解读
I LOVE YOU
MOTH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立法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保障下一代健康的重要立法是强化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立法,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立法。
重点内容
01
婚前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02
疾病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03
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04
不宜生育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产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05
医学技术鉴定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06
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07
孕产期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系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08
医学指导
对患严重疾病或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09
医学意见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10
胎儿异常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产妇进行产前诊断。
11
终止妊娠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12
医学检查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13
产伤预防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14
鉴定组织和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鉴定。
15
鉴定人员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16
法律责任
无证从业行为,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17
刑事责任对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执业人员违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