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65
对党的组织立案审查后拟追究其领导成员党纪责任的,是否需要党纪立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以上规定对给予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究党的组织纪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5种:
第1种是检查,即责令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作出书面检查;
第2种是通报,即给予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通报批评;
第3种是调整,即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
第4种是改组,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予以改组处理,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5种是解散,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予以解散处理,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从以上5种党纪责任追究方式看,给予党的组织检查处理的,通常不涉及再追究其领导成员党纪责任, 但给予通报、调整、改组、解散处理特别是后3种处理的,通常会涉及追究党的组织领导成员党纪责任,鉴于已给予该党的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相关违纪事实已经查明,故无需再给予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该党的组织领导成员立案审查,在给予该党的组织纪律处理的同时,直接提出给予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该党的组织领导成员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者问责等处理意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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