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市就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生育友好岗”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依法采取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提供便利;同时,支持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育婴保育、健康照护,以及互联网营销、全媒体运营等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生育友好岗”劳动者职场发展能力。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
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局(产业)工会、妇女联合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全国妇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指导意见》(妇字〔2024〕6号)要求,鼓励本市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提高劳动参与率,现就本市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开发“生育友好岗”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劳动者照顾家庭、职业发展、权益保障等需求,将部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生育友好岗”可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也可安排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生育友好岗”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依法采取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提供便利。对因生产经营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申请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提升“生育友好岗”供需适配
用人单位开发设置“生育友好岗”,是促进企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表现,凝聚关爱员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联合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积极动员引导用人单位开发设置“生育友好岗”并科学合理制定岗位标准、设置方案和工作制度。重点引导鼓励本市生产制造、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文创经济、银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中有相关需求且用工规范的用人单位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
本市对设置“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建立统一名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主动报备“生育友好岗”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相关招聘岗位时,应予以专门标识。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好各类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生育友好岗”的理解认同,推动设置相关岗位。各级妇联组织要发挥女企业家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挖掘各类企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宣传引导女性就业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优先设置“生育友好岗”。
三、优化“生育友好岗”工作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各种福利假期,关爱育儿劳动者及其家庭。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进星级型、共享型“爱心妈咪小屋”应建尽建、应享尽享,积极开展“幸福奶爸 快乐宝妈”生育支持活动。深化职工之家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职工亲子工作室”,提供托管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指导辖区内妇女儿童中心、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妇女之家、“家+书屋”等工作阵地,面向设有“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开展家庭教育、儿童关爱、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完善“生育友好岗”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将“生育友好岗”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零工市场,结合“就业援助月”“乐业上海优+”行动等活动,在各类线下招聘会和线上招聘平台设置“生育友好岗”招聘专区,集中发布相关岗位信息。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育友好岗”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做好辖区内育儿人员特别是育儿妇女的排摸,及时掌握就业意愿、岗位需求等信息,针对性提供岗位推荐、政策宣讲等服务。
五、强化“生育友好岗”劳动者技能培训
支持“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优先为“生育友好岗”育儿妇女提供产后返岗再培训。支持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育婴保育、健康照护,以及互联网营销、全媒体运营等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生育友好岗”劳动者职场发展能力。鼓励“生育友好岗”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评价,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六、加强“生育友好岗”劳动者权益保障
对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和绩效考核等具体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实行其他形式用工的,通过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家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加强对“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指导,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好“生育友好岗”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各级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将公平合理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七、建立健全“生育友好岗”工作激励措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吸纳就业多、社会影响好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并在其申请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定期收集发布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优秀案例,择优推荐参与评选有关荣誉。
八、强化“生育友好岗”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结合实际,将“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作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创新激励举措,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培育和挖掘先进典型,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就业友好型的就业环境和营商环境。“生育友好岗”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可在当年度稳就业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 月 日
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生育友好岗”?主要提供给哪些劳动者?
答:“生育友好岗”主要指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依法采取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二、如何优化“生育友好岗”就业服务?
答:“生育友好岗”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零工市场,结合“就业援助月”“乐业上海优+”行动等活动,在各类线下招聘会和线上招聘平台设置“生育友好岗”招聘专区,集中发布相关岗位信息。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育友好岗”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对设置“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有什么激励举措?
答:吸纳就业多、社会影响好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并在其申请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此外,还将定期收集发布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优秀案例,择优推荐参与评选有关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