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构)名称 | 苏州一诺认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27004J8J |
法定代表人 | 郑文曼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市监处罚〔2024〕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件 |
罚款金额 | 0万元 |
没收金额 | 0万元 |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认证领域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8日,总局下发了《关于授权立案查处苏州一诺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的通知》,授权本局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总局提供的相关证据, 2024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局、苏州市工业园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该场所5月27日苏州艾迪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入驻办公。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对当事人业务员陈赛赛及合伙人刘震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了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12月开始经营,大部分认证业务由苏州玖诺认证有限公司介绍提供。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审核员邵姝、安娜、黄维明实际并未参加认证审核的情况下,冒用其名义对宇莱(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15家公司开展470项次(含一阶段、二阶段)的现场审核和远程审核工作;对北京华创溢彩会展科技有限公司等222家公司作出532项次认证决定,违法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4年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市监处告〔2024〕3-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构成了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撤销当事人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予公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4年10月23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审议认定:当事人违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撤销其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10-25 |
处罚有效期 | 2027-10-25 |
处罚决定机关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其他许可证件;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29 |
信息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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