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用北京11月7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近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归集了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130.84亿条,依法对外公示。系统的日均访问量突破1.28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过1700万人次,为社会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这一系统实现了全国1.88亿户的存续经营主体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注吊销经营主体的全面查询和公示,助力超682万家企业采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公示承诺书退出市场,降低了企业与社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据介绍,我国自2014年起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信用监管制度在我国的全面落地和大规模推行,加速我国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10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了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设运行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记录在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画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需求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介绍,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更丰富、可信赖、易获取的渠道,便利了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推动了包括商业查询在内的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信用信息在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网络交易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截至目前,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1138.8万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34万户,同时对3207.2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广泛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监管,对全国6000多万户企业进行了信用风险分类。以分类结果为依据,今年以来共对222.95万户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抽查,既规范了监管行为,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和靶向性,也减轻了守法企业的负担。
市场监管总局举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暨信用监管成就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中共中央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切入口,推动了信用监管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到今年10月,《条例》已经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信息公示为抓手,加快制度建设,创新监管举措,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关键基础性法律制度。《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记录在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画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需求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联合惩戒机制等。《条例》充分发挥了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实现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
《条例》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了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设运行了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定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目前,公示系统共归集了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130.84亿条,依法对外公示,系统的日均访问量达到1.28亿人次,为社会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了一整套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出台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等六部配套规章,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修复、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了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1138.8万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34万户,同时对3207.2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广泛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监管,对全国6000多万户企业进行了信用风险分类。以分类结果为依据,今年以来共对222.95万户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抽查,既规范了监管行为,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和靶向性,也大大减轻了守法企业的负担。
十年来,《条例》的实施有力推动了信用监管制度在我国的全面落地和大规模推行,同时也大大加速了我国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十年来,信用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信用的机制逐步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行政法规,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有十年时间。请问这十年来,《条例》的实施效果如何?
蒲淳:《条例》实施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切入点,扎实推进信用监管和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加快转变,信用理念深入政府管理、市场运行、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总体来看,《条例》实施亮点纷呈、效果突出。
一是市场监管效能大幅提升。《条例》旨在探索适合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新监管路径。十年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信用修复、开展双随机监管、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措施,不断推动监管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实现了监管方式从粗放向精细、手段从传统向现代、模式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推动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无处不在”,切实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有力推进。《条例》要求企业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和守法合规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改变了以往企业单方面向政府报告和接受政府监管的局面,推动了政府的一元管理向社会的多元共治转变。信息公示、失信惩戒等监管手段的采用,改变了政府以强制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更多运用柔性手段和市场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三是企业信息应用极大便利。目前,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均已记录在其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更丰富、可信赖、易获取的渠道,便利了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推动了包括商业查询在内的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信用信息在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网络交易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四是信用建设步伐持续加快。《条例》将市场力量和社会监督引入监管全过程,让信用成为影响市场行为的关键因素,促进了企业的诚信自律。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承诺、失信惩戒等举措,对诚信守法企业进行激励,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严管重罚,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信用监管的实践不仅通过信用手段实施监管,还通过监管杠杆撬动信用建设,丰富了信用建设的内涵,加快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记者:我们了解到,这些年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在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请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监管机制?它“新”在哪?对赋能企业发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敏:这些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这一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创新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手段,强化信用约束激励作用,实现对经营主体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服务。这种新型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出“四个新”:
一是监管理念新。信用监管坚持“公示即监管”“共享即共治”“约束即惩戒”“监管即服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理念,使信用成为引导规范企业行为的无形指挥棒。它重塑了以往政府一元管理、单向规范、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突出了市场作用、企业责任和社会共治,实现了柔性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二是监管方式新。信用监管贯穿经营主体的全生命周期,从事前的信用承诺、信用合规,到事中的信用记录、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监管,再到事后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打造了一系列有梯次的信用监管工具,准确把握失信与守信、惩戒与修复、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平衡,既减轻企业负担,又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
三是监管手段新。信用监管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管,强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化手段,实施高效精准监管。我们加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推动双随机抽查问题发现率平均提高51.9%,发布了中国企业信用指数,发挥信用信息作用打造企业信用趋势“晴雨表”。
四是监管机制新。信用监管强调协同共治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管,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整合形成全社会、各部门、各领域共同参与信用建设和监管的强大合力。我们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共享信用监管数据,支持开展个体工商户信息核验试点,加大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双随机监管力度,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我们推动共建“信用京津冀”、“信用长三角”、“信用大湾区”,创新信用服务发展机制。
《条例》实施十年来,通过建立信用监管新机制,提升了企业的诚信守法水平,降低了市场交易和政府监管成本,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优化,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我们了解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今年刚刚修订,请问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未来将如何继续有效发挥法治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实施十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强化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制度“长出牙齿”。一方面,充实监管措施,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规行为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执法手段,同时对履职程序作出严格限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另一方面,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不同情节,设置了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
二是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部门开展信用修复提供法律支撑。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让“僵尸企业”有序出清。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监管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细化条例规定,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持续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记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众免费查询企业相关信息的重要平台,深受社会各界欢迎,请问目前的运行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发挥了什么作用?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主任陈建良:近年来,随着《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制定完善,并历经多年迭代升级,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法定功能和服务能力得到了持续的巩固、强化和提升。
公示系统按照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归集公示全国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涉企信息。截至9月底,公示系统已归集涉企信用信息达130.84亿条,系统日均访问量突破1.28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过1700万人次。公示系统建成运行,为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监管格局起到了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息归集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总局与绝大多数省区市已建立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平均每个省区市信息归集涉及的省级部门38个,参与部门覆盖率超过78%。同时,开展企业信用数据质量常态化监测,有效提升信息归集质效。
二是信息公示作用充分显现。系统实现了全国1.88亿户的存续经营主体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注吊销经营主体的全面查询和公示,助力超682万家企业采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公示承诺书退出市场,降低了企业与社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齐抓共管的信用监管格局初步形成。市场监管总局实现与29个中央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向相关部门推送经营异常名录4016万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23万条。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公安、银行、财政等部门在出入境、贷款、招投标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加以限制,有力推动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工作格局形成。
四是信息服务效能有效提升。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高效支撑信用指数、平台企业开发信用监管数据试点等工作;建设信用京津冀共享专区,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后续,公示系统将继续以新修订制定的“一法两条例”为依据,以业务需求为牵引,持续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增强用户粘性,为支撑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请问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方面将有哪些具体落实举措?
刘敏: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信用监管提供了根本遵循。新形势下,我们将坚持“两个结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信用监管制度,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提升为主线,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市场环境。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健全信用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信用环境的需求。实施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助力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优化信用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深化信用修复服务,推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结果共享互认,支持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推进年报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标注信誉信息,推广壮大企业信用同盟,提高守信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扎实推进共建“信用京津冀”“信用长三角”“信用大湾区”等区域信用合作,对接服务重大国家战略。
二是健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各领域工作深度融合。推进创新试点,强化示范引领,力求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信用标注、信用信息应用、信用合规管理等关键领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用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手段,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三是健全信用监管基础支撑体系,提升信用监管法治化智慧化水平。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完善注册资本实缴信息强制公示、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等制度。全面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加大中央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力度,推动归集信息实现“量”上新突破。推进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健全经营主体数据治理常态长效机制。深化信用信息应用,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共享信用监管数据。开展大数据监测分析,提升防范化解监管风险的能力水平。持续编制企业信用指数,编撰中国企业信用年鉴,推动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不断丰富信用“工具箱”。全面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信用保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新动力。
来源:新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