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共二十七条,包括职责分工、经营备案、维修行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等。其中明确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经营管理、维修质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情况开展诚信评价,依法公开诚信评价结果并加强结果运用,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为进一步守牢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底线,《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程序、材料、变更、归档及办事指南编制要求。
根据《修订草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难度大,危险系数高,是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监管对象,《修订草案》细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条件,明确专用维修车间、停车场的面积和高度标准,以及防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等设备配备要求。规定维修工位或者地沟设施需配备专用的通风装置。
随着国内电动、燃气等不同能源类型机动车的迅速增加,其维修需求也逐步提高,《修订草案》要求,从事电动、燃气等其他能源类型汽车维修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等信息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
《修订草案》注重权益维护,对服务公开、维修前诊断、配件使用、质量保证、禁止行为等作出详细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修订草案》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常用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前诊断,如需收取维修诊断费用,应当提前告知托修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维修前诊断。
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要求网络平台依法核验并定期更新入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信息,加强管理与引导,维护交易秩序。根据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使用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修订草案》注重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修订草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建设,分级分类公布备案经营者名单,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经营管理、维修质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情况开展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将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便于消费者选择合法诚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