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生、涉农民工工资、涉10万元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案件能否得到执行,事关千万个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事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事关社会稳定,为依法保障这部分案件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更多“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执行工作的安排部署,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有涉民生、涉农民工工资、涉10万元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在2024年12月31日以前自觉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二、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予以拘留、罚款;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推送,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其到场。
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对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等为被执行人的,要带头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将向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予以通报。
七、对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包括不仅限于农民工工资等执行案件,将特事特办,穷尽一切措施,加大力度进行执行。
八、本院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要认清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把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本通告限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集中拘传一批、罚款一批、拘留一批,并常态化通过微信、抖音、户外大屏、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悬赏执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大家共同努力,人人守信,共同创建“诚信韩城”!
特此通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