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的张女士与温先生各自有家庭,两人相识于学生班级群。一次,张女士向温先生吐槽遭丈夫家暴后,二人一起离家出走来到天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子。“私奔”之前,张、温二人都没有离婚。张女士与丈夫育有4个孩子,温先生与妻子育有2个孩子。近日,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二人均因犯重婚罪获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6年,被告人张女士与唐河县的王某经人介绍结婚,于2007年8月23日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婚后2007年至2014年期间,生育4个孩子。2010年9月7日,被告人温先生经他人介绍与妻子认识后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2月3日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2年6月11日又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孩子。2018年4月份,张女士与温先生在学生班级微信群中相识,后二人经常聊天。2019年6月份,张女士向温先生抱怨被丈夫家暴后,提议二人一起离家出走,温先生同意并在当时未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张女士一起离开唐河县前往天津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张女士怀孕,温先生于2020年8月27日才回到唐河县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1月11日,张女士在唐河县某某医院生育一子,出生医学证明及预防接种记录上父母栏登记为张女士、温先生。另经查明,2021年4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曾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2年3月22日,张女士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王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23年1月11日,张女士丈夫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2023年4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准予二人离婚。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张女士、温先生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女士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温先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鉴于二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一审以被告人温先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以被告人张女士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