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总让人猝不及防,而保险理赔有时也让人摸不着头脑。近日,娄底市双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保人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人身保险合同案。
某日,男子阳某在外劳作后回家洗澡。一个小时后,其子阳某某见阳某一直未发出声响,便走进浴室查看,打开浴室门赫然发现阳某倒在地上。经乡村医生赵某检查,发现阳某的后脑勺有个鼓包,人已无生命体征。村卫生室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直接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阳某的妻子王某在阳某生前帮其购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为阳某,且保单已生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王某随即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先不用报案,等安排好后事再报案。王某办理完丧事后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员在进行核实时向阳某家属递交尸体检验告知书,王某以已经封棺为由不同意尸体检验。某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认为阳某死亡为一般事故,只愿支付保险金一万多元。王某认为阳某死亡应为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须按照意外身亡进行赔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并实地调查分析。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阳某在劳作后去卫生间洗澡跌倒后,后脑受伤突然死亡,系突发的事件,并非自己本意。加之,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误导王某可以先办丧事再报保险,并非王某故意不让进行尸检而封棺。经综合认定,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意外身故保险金二十万元。本案中王某为家庭经济支柱,阳某投保意外保险,本意是为提升家庭抗风险能力,为幸福生活提供更多保障。阳某的意外离世,保险公司理应诚实守信,发挥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机制作用,兑现前期签订的合同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王某先办理丧事,致使后续无法进行尸检,未明确尽到告知义务,后以未经尸检为由拒绝全额赔付违约在先,理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