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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娄星区法院对一私人影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刑事案件予以公开宣判,被告人滕某、蒙某某等六人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滕某于2023年2月注册成立某私人影院,聘请夏某任店长。因经营效益不佳,为招揽生意,滕某便萌生开展女性有偿陪看的“新业务”。同年3月,滕某请蒙某某到私人影院工作,蒙某某又喊来李某某、向某、秦某某三人来店,分别负责人事招聘、陪侍人员管理、工资结算等事务。6月,滕某、夏某离职,由蒙某某负责私人影院的总体运营,秦某某任代理店长。
为吸引顾客前来消费,该私人影院聘用女性提供有偿陪侍时,可以“亲脸不亲嘴,摸上不摸下”,影院按会员与非会员两种价格以小时计费,可以加钟。至7月11日晚上,该私人影院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店内有偿陪侍女性十人,其中包括未成年女性五人。2024年1月,被告人滕某、夏某先后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均系主犯,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娄星区法院审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阳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有偿陪侍活动具有违法性。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亦明确规定了营业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因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娱乐场所经营者没有对未成年人采取强迫、控制、虐待等手段,亦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对该犯罪予以打击的目的在于: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如陪侍者为未成年人,该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损害,因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有偿陪侍活动所传递的畸形价值观和财富观对于三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本案中被告人滕某等人虽认罪悔罪,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仍需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温馨提醒: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个公民的法定职责,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章守法,不能打“擦边球”,更不能踩法律的红线,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总编:陈汉树
审核:谢昕华
编辑:王友专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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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报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