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亦明确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民营经济有政策扶持之外
为何还要立法
草案有哪些亮点
出台后发挥怎样的作用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
46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拉开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序幕。从20世纪80年代末民营企业的初步合法化,到90年代市场准入权的扩大,再到21世纪《公司法》和《物权法》对民营企业法律地位的确认,政策的变化推动了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策引导,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亟需制定一部聚焦民营经济的法律,把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和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平等对待的要求真正落下来,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升其安全感和发展信心。草案有力回应了民营企业的长久期盼,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定心丸”。
草案规定“公平竞争” 突出平等对待原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要求,坚持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的有机统一。草案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突出平等对待原则,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在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第三章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
王轶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用的笔墨非常多,出了很多实招真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草案还注重规范引导,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
王轶:草案致力于优化服务保障。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时候,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地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草案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
在权益保护方面,草案第七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王轶: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后必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胡卫列指出,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写入法律,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充分表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
在市场准入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出台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作出规定,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科技创新方面,草案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投资融资支持方面,草案着力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的推介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权利质押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允许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在规范经营方面,草案对民营经济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要求,将更好保障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对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规定。要求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遏制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这些为涉企执法、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遵循,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以良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贯方针和明确态度。征求意见稿的丰富内容以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生动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是开门立法的又一次重大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强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作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是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营造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有利于更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以良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从公布的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体例、务实的内容等,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关切。如,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把党中央关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同时,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对于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刚性约束,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落实到位、管用有效。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保护法”,也是“引导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离不开规范的内部治理。征求意见稿对于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履行社会责任等也作出了规定。这既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立法原则的必然逻辑,也是在法治的轨道上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依法经营、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定心丸”。我们相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通过法定程序颁布实施后,必将进一步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为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