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别把摩托不当车,酒驾照样担刑责!

政务   2024-06-28 16:33   湖南  

总有人片面认为

摩托车不算“车”

 喝了酒还能骑上心爱的小摩托

实际上酒后驾驶摩托车

也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某乡镇的道路上行驶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钟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85mg/100ml。经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钟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刑。

检察官提醒

酒驾查处不只是针对小轿车、货车,对于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也是酒驾查处的重点。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特别是二轮、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明驾驶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确保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讯员:周宇婷、李茉莉

一审:周宇婷

二审:林钗丽

三审:袁   琦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宣传、检务公开、公益服务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