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网络上塑造单身女性“何某”的身份,与被害人敖某互加微信,并与敖某聊天。期间,被告人何某(付某的妻子)明知付某欲对敖某实施诈骗,仍听从付某的安排,与敖某进行视频、语音通话,获取敖某的信任,二人逐步在网上确立“恋人”关系。之后,付某、何某多次虚构本人或父母生病等事由,要求敖某某转账。直至2022年5月,敖某某察觉“何某”可能是骗子,遂将“何某”微信拉黑。
2023年5月,付某使用何某的微信重新添加敖某微信,付某、何某继续虚构需要钱治病、亲人去世需处理等事由要求敖某转账。经统计,2021年至2023年,敖某先后多次向付某、何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转账,共计人民币105098.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05,098.3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人有坦白、退赔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虽为虚拟世界,但并非法外之地,试图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网民在使用网络时,不要轻信网友打造的“人设”,在网友索取钱款时务必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对方身份,时刻保持理智,切莫被“爱”冲昏了头脑,更不要轻信网络上陌生人的甜言蜜语及承诺,避免掉入“温柔陷阱”。
来源:芦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