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幼儿园被曝食材袋内发现小虫

汽车   2024-11-14 19: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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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萍乡市某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具体情况:


2024年1月13日,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抓拍到当事人食堂内发生一级告警;2024年4月14日,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再次抓拍到当事人食堂内发生一级告警。2024年4月16日,萍乡市教育检测评估中心对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检查,发现1包厨房伴侣美食搭档调味料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等信息。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两次发生一级告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厨房伴侣美食搭档调味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两次发生一级告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2.对当事人经营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厨房伴侣美食搭档调味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1包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厨房伴侣美食搭档调味料。


案例二: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到位的复用

餐饮具案


具体情况:


当事人2024年5月20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第一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萍乡市安源区某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到位的复用餐饮具案


具体情况


当事人2024年5月24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第二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源区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具体情况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幼儿园检查,在其单位食堂的储物间内发现有一袋已开封使用的椰蓉,剩余重量150g,生产日期2022.11.19,保质期730天,原料产地海南,产地广州,生产许可证:SC11744011104867,未标明生产厂家,袋内有小虫;发现一个红色贮存箱内有一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散装腌菜,重量500g,无标识标签;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银耳,袋内银耳均为碎末,剩余重量15g,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9个月,发现时已过期。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的椰蓉制作月饼用于学校节日活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无标识标签的腌菜制作菜品“梅菜扣肉”用于学校职工食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的椰蓉和无标识标签的腌菜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2.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予以警告;3.没收一袋重量150g的椰蓉,一袋重量500g散装腌菜,一袋重量15g的银耳。


来源:安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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