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小型汽车追尾货车的交通事故。交警通过小型汽车的行车记录仪画面发现,小型汽车原本在第一车道行驶却逐渐向右偏航,随后径直撞向第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货车左后尾部,并且在此过程中,小型汽车没有刹车迹象。
据了解,小型汽车驾驶人刘某于前一天下午16时从武汉老家出发,驾车去往天津,至事故发生时共13个小时的路程,中途却只休息了两次,每次只休息了半小时。凌晨5时许,刘某在过度疲劳、意识涣散的状态下追尾前方货车,撞车的巨响将刘某从困倦中惊醒。
事故发生后刘某表示,回想起事故发生瞬间仍感到十分后怕,幸亏副驾驶没有乘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经认定,小型汽车驾驶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交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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