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无需出门,只在微信群里接任务、赚零花钱、抢小红包,看起来很美好?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整个群中,只有你是被“围猎”的目标。其他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将你引入“楚门的世界”,最终让你心甘情愿地交出辛苦积攒的存款。这便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手法。
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手段多变、收益高,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手段。令人痛心的是,部分在校大学生也在利益诱惑下误入歧途,最终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参与者,“高薪”兼职吞噬了多少懵懂大学生的美好未来。
那么,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那些仅提供技术支持或银行卡但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的人也算犯罪吗?
下面,通过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帮助大家正确认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大学生迫切赚取生活费、急于找到工作、缺乏安全感和法律意识等弱点,在全国范围内引诱他们参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充当帮凶。他们承诺的“人生巅峰”,其实是将大学生推向“人生谷底”。因此,作为在校大学生,越是关键时刻越要擦亮眼睛,远离各种“陷阱”,才能顺利完成“求职”这一课。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