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之工具解析(上)

财富   2024-12-03 07:18   上海  

【编按】财富传承一直是面对中高端客户的销售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话题。以下从对五个工具的解析出发,协助大家把握工具属性要点,切实提升基础知识技能。内容较多,会分次推送。供参考。

 

工具一

法定传承

 

01 相关概念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遗嘱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 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简要释义

 

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扶养协议或 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 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方适用 法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所有的继承 方式中处于最低顺位。

 

关于顺位问题,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如图所示:

 

 

02 继承风险分析

 

首先,详情不明确风险

 


其次,流程程序及时效风险

 


其三,其他风险

 

 

工具二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放弃受遗赠。

 

01 遗嘱传承的功能

 

  • 财富定向传承功能:遗嘱能明确将遗产由夫妻一方继承,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 财产整理功能:遗嘱能明确哪些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 财富合理分配功能:遗嘱更注重物尽其用,将遗产按照自己的愿望,分配给适合的继承人。

  • 促进履行法律义务功能:遗嘱能激励人心向善,积极履行义务。

  • 其他功能:遗嘱可以设立信托、指定子女监护人、设定居住权、指定遗嘱执行人。

 

02 遗嘱传承风险分析

 

 

03 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A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一,必须全程是自己书写,不能有别人代写,也不能有打印的部分。


其二,必须自己签名。而且,应当是身份证姓名,而不是笔名、艺名。还不能用签名章,必须自己手写。 按个手印,指纹是唯一的,可以吗?也不行,必须写名字。


其三,必须写日期,精确到日。好多官司就是因为落款日期有瑕疵,最后遗嘱被判定无效。 再有,自书遗嘱建议不要有涂改、增删,也会惹人怀疑。


因为自书遗嘱要从头到尾自己写,很累,好多人后面要修改遗嘱时,不想再写一遍,图方便,就直接在原来的遗嘱上修改、增删,这很可能导致相关内容被认定无效。


非要在原来遗嘱上修改、增删的话,建议在所有修改、增删的地方都签名并加上日期。

 

B 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 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用代书遗嘱方式的,遗嘱人通常都年纪不小了。继承人闹到法院时,经常会主张遗嘱人当时已经神志不清,丧失行 为能力,要不然,为啥不自己写,要让人代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院也会审查代书遗嘱是如何完成的,代书人在完成遗嘱过程中,是否有诱导性问话,是否完全按照遗嘱人本人的 意思进行表述,如果其中有问题,很可能判定遗嘱无效。

 

C 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 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通过后,打印遗嘱被认定为一种单独的遗嘱形式。


因为现在大家普遍不喜欢手写了,累而且提笔忘字,所以,即便自己有书写能力,也喜欢电脑上写完再打印出来签字。


但是,遗嘱人经常会犯这样一个错误:只在最后一页签名。


大家在企业工作就知道,现在签合同特别流行“骑缝章”,为啥?怕你抽换合同中间内容。


打印遗嘱也一样,按《民法典》要求,必须是“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而且,同样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人也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很多打印遗嘱就是因为只在最后签名被判定无效的。

 

D 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在手机普及率这么高,很多人都开始用手机给自己录视频立遗嘱了。


但是,绝大多数人的录像遗嘱都是无效的。因为他们的视频中只有本人出镜,而按照《民法典》要求是需要两个见证人的。


多数人根本想不到,录音录像遗嘱居然还要见证人。而且,录像遗嘱中,见证人必须露脸,不能只拍个下半身或者只有画外音。录像遗嘱还要保证视频的连续性,也就是说,一镜到底,如果有转场或剪辑,就存在篡改嫌 疑,效力容易受到质疑。

 

E 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种一般是非正常情况下的遗嘱形式。


通常是这样的:某人病危,要进手术室了,也不知道能不能活着出来,赶紧立下口头遗嘱,结果手术大获成功,某 人转危为安,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即丧失效力。


注意,不论多危急,口头遗嘱依旧需要两个见证人。 这时候只有子女在病床前,子女见证行不行?不行。

 

关于见证人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阐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除了自书遗嘱之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全都需要有两名见证人。


不论哪一种遗嘱,其见证人都要受到刚才讲到的资格限制,不能是利益相关者

 

F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从本质上来讲,公证遗嘱并不是一种单独的遗嘱形式,前面的几种遗嘱都是自己找的见证人见证,公 证遗嘱不过是换了由更专业、更独立的公证处公证人员来见证而已,法律将其拟制为一种单独的遗嘱 形式。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

 

 

后续请见今日第二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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