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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违规公款吃喝属于典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表现形式多样,且近年来呈现出更加隐蔽化的趋势。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以办公用品、宣传费、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报销餐费等等。以上这些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有关公款管理的系列规定,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对此类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如何理解“在公务接待中违规饮酒或者提供香烟、高档菜肴酒水”?
“酒桌上好办事”“无酒不成席”等积弊被群众诟病已久,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高档菜肴、搞豪华宴请等挥霍浪费行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令禁止工作餐内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对此类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如何理解“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违规公款接待、大吃大喝行为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公务接待就属于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对此类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的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如何理解“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吃请,在企业和单位内部餐厅、培训机构违规吃喝”?
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实践中,一些单位、企业违反公务、商务接待规定,将内部食堂改造为仅供少数特定人员餐饮娱乐的场所,以此逃避监管。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党员干部违规出入上述场所吃喝,既违反了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有关规定,又可能违反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违规公款吃喝有关规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1条、第102条或第113条,选择最能体现行为性质、处分较重的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如何理解“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通过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名义,以拉关系为目的搞违规吃喝,容易产生“小圈子”,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廉洁纪律,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第82条、第101条或第113条,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等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
六、如何理解“在上下级、同事之间违规组织饭局,搞拉帮结派、利益交换、说情打招呼”?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拉帮结派。上下级、同事之间以拉关系为目的违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容易在党内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上下级、同事之间对于存在搞拉帮结派、互相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有明确请托事项等情形的饭局,不能参加。为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均规定,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一旦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七、如何理解“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深化落实,“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一些领导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有的私营企业主之所以愿意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说到底看中的是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是为了拉近与领导干部的关系,甚至“围猎”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八、如何理解“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如果在公务活动之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领导干部有这样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干部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九、如何理解“其他违规吃喝”?
一般掌握的标准主要有:一是把握行为的“危害性”,即以行为侵犯或者可能侵犯“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廉洁性”为实质判断标准;二是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即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三是把握行为的“可罚性”,即行为要造成一定的后果和危害,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比如:酒后误工旷工、寻衅滋事、酒驾醉驾、行为失德失范或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等违纪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是把握适用的“一致性”,即要与前述八类行为的危害性大体相当,处理幅度上要大致平衡。在处理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或者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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