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始终坚持
案例一
10月20日,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川Q3***J小型轿车行驶至巡司村村道1公里500米时,被执勤民辅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浓度为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范某某驾驶号牌为川Q5***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红星村村道1公里25米,被执勤民辅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浓度为90.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李某某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乐瓦村村道1公里200米,被执勤民辅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浓度为1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10月26日,宋某某驾驶号牌为川QE***5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星村村道1公里500米,被执勤民辅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浓度为1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 | 筠连公安
编辑 | 温耀杰
责任编辑 | 晏瑛 李杨
审核 | 詹小芹
监制 | 詹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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