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2024年第74次专题会议要求,现将肇州县革命烈士陵园和肇州县第二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设施名称:肇州县革命烈士陵园、肇州县第二烈士陵园
二、设施地址:肇州县革命烈士陵园位于肇州县城内东环南路与奋斗路交叉口西150米、肇州县第二烈士陵园位于肇州县双发乡千秋园公墓院内
三、保护级别:肇州县革命烈士陵园属于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肇州县第二烈士陵园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管理单位:肇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保护范围:
1.肇州县革命烈士陵园:以肇州县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边线为界,占地面积21956.5平方米,陵园东、南、西、北四方面围栏(墙)内范围为保护范围。
2.肇州县第二烈士陵园:以肇州县第二烈士陵园宗地图边线为界,占地面积1278平方米,陵园东、南、西、北四方面围栏内范围为保护范围。
六、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肇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