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户“整户消亡”后未到承包期的土地如何处理?

财富   2025-01-11 23:23   北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那么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没有到承包期的土地该如何处置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就此问题答复称,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该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那么土地承包关系结束,承包地一般由村集体收回处理,纳入村集体组织机动地管理。新民市人民法院也给出类似的解释: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两家法院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司法实践的情况错综复杂,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裁判。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对2020年1月至2024年8月受理的1870件涉农土地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涉承包户“整户消亡”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有的承包户在生前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当出现“整户消亡”时,经营权受让方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要不要给发包土地的村委会支付费用?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节,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最近审理的两起此类案件,由于案件的情况不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新民市人民法院梁山人民法庭副庭长曹婷婷说。
在段某甲与某村委会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中,法院没有支持村委会向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取费用的诉讼请求。据介绍,新民市某村村民段某一和段某二是兄弟,他们一家承包了该村10.1亩地,段某一作为户主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家庭成员为段某一和段某二。段某一去世后,段某二于2012年与段某甲签订协议,将10.1亩地的经营权流转给段某甲,转让期限至2027年12月,土地经营权流转费为3万元,段某甲依约给了钱,双方的协议在村委会进行了备案。段某二于2013年去世,案涉土地一直由段某甲耕种。2022年,该村委会考虑到村里部分承包户已“整户消亡”,但其他农户凭借流转协议依然耕种着他们的承包地,村委会决定按每亩地每年300元的标准向实际耕种土地的人收取费用,要求段某甲支付3030元。段某甲不认可,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起诉了段某甲。新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某村委会与段某乙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中,村委会打赢了官司。在该案中,褚某一家在新民市某村承包了14.37亩地,承包户家庭成员有褚某及其妻潘某、其母谢某。褚某、潘某先后于2006年、2010年去世。谢某和段某乙协商,约定由段某乙按照每年1000元的价格支付谢某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该协议没有到村委会备案。段某乙按照每年1000元的价格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直至2020年潘某去世,此后,段某乙一直免费耕种该地块。2022年,村委会要求段某乙支付4311元费用,遭到段某乙拒绝,村委会因此起诉。新民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为某村集体所有,段某乙每年支付1000元土地流转费的约定未经过该村委会同意,2020年以后段某乙未再支付土地流转费,属于免费耕种状态。在这一情况下,村委会要求他支付费用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情况且土地已流转给他人时,村委会可以采取收回土地或允许受让方继续耕种但要收取相应费用等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争议。段某甲已在多年前全额支付了全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而且协议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知晓协议内容,若让段某甲再支付一笔费用对其不公。但段某乙的情况不同,他按年支付流转费,且从该户最后一位家庭成员去世的2020年开始,他客观上未再交纳费用。并且段某乙耕种该土地的情况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同意,如果他继续免费耕种,对村集体来说就是一笔损失,村委会要求他支付费用是合理的。”曹婷婷表示。
摘自农民日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来自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相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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