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法》对旅游利用如何规定

文摘   2024-11-20 17:38   吉林  

新版《文物法》对旅游利用如何规定


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其中“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与文物利用工作紧密相关。

关于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则


1. 社会效益优先:

  • 文物利用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 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 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科学合理利用:

文物利用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探索多种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博物馆展览: 将文物展示给公众,普及文物知识,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

  • 科学研究: 利用文物进行科学研究,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

  • 文化创意产业: 将文物元素融入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 旅游利用: 合理开发文物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社会教育: 利用文物开展社会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文化自信和历史自觉。

3. 因地制宜:

  • 文物利用要因地制宜,根据文物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合理的利用方案。

  •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文物利用模式,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4. 公众参与:

  • 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5. 国际合作:

  • 推进文物利用的国际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对文物进行旅游利用的依据


文物保护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文化旅游”的表述,但其条款中多处体现了支持发展文化旅游的态度。通过开放文物单位、促进社会效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鼓励地方探索和注重可持续发展等方式,文物保护法为发展文化旅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相关条款如下:

1. 开放文物单位: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八条: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2. 促进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3. 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4. 鼓励地方探索: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5. 注重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对文物进行旅游利用的核心思想


1. 鼓励发展文化旅游:

文物保护法鼓励将文物资源融入旅游发展,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鼓励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但必须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2. 限制过度商业化:

文物保护法强调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 强调保护优先: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需要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4. 推动可持续发展:

文物保护法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文物利用模式,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文物保护法对旅游的态度是积极鼓励发展文化旅游,但同时也强调保护优先,限制过度商业化,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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