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职工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事项的通知
文摘
2024-07-04 17:13
吉林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行业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增加“职工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