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土有责!东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行为

政务   2024-11-05 21:16   广东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其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各类工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受非法利益驱使或为图一时之便,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抓好建筑垃圾全链路管理,东区街道严格落实《中山市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方案》,依法规范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收紧建筑垃圾非法运输关口,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


东区街道城建部门近日通过“定点蹲守+流动巡查+群众举报”相结合,开展辖区建筑垃圾违规处理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并查处一批涉及建筑垃圾违规排放、运输、消纳等方面案件,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以下为几宗典型案件。




案件一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某企业未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东侧地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就上述行为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并处以5,000元罚款。截至10月23日,经复查,该地块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并已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且企业已转型为原石毛料粉碎加工。




清理前

清理后




案件二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某运输企业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工程砖渣),经查,该运输企业未取得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三

未经核准排放建筑垃圾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某建筑企业现场未能出示有关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将建筑垃圾交由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处置。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事关生态环境、事关文明建设、事关城市形象、事关群众生活。东区街道将持续发力,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整治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望广大建设施工、垃圾运输、垃圾受纳等相关企业和个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觉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同时也鼓励大家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摘取自《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东区发布编辑部
编辑:黄尧婕、禹媚、神韵
责编:黄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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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东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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