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草原自我修复,提高我县草原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牧计划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我县2025年草原禁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草原实行禁牧,禁牧时间为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草原禁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三、实施禁牧的草原可采取收获牧草的方式利用。
四、草食畜牧业要转变养殖方式,变放牧为舍饲。
五、广大养畜户要自觉遵守禁牧制度,积极储备牲畜圈养所需饲草,并通过农作物秸秆青黄贮、种植饲料作物等方式,增加饲草料来源。
六、草原承包经营者应自觉履行草原禁牧责任,在草原承包及流转过程中,落实好草原禁牧制度。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草原禁牧和推行舍饲圈养工作;将草原禁牧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对辖区养殖户实行包户监管;组建草原禁牧管护队伍,在禁牧期对全域草原进行巡查管护。
八、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偷牧、强行放牧及破坏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九、公安局要组织警力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阻碍禁牧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明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明水县人民政府
本期编辑:王麓
初 审:吴昕格
编 审: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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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乔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