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有点大!一企业非法处置危废获利5000元,被罚70万!

企业   2025-01-11 08:03   河北  

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

  时间:110-12     四川成都

参观考察: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沾染危险废物金属脱危处置装备研发试验基地

废催化剂、废动力电池、铝灰、新能源固废、报废汽车拆解、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再生铝资源利用、金属类废包装容器、废线路板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交流

联系:靳璇15340185730同微信    

 

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在细致的调查与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擅自将沾染有异氰酸酯类(MDI)的危险废物铁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人员进行处置。该企业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获利5520元,已移送公安机关。

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非法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并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70万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为省90万,被罚300万!11人获刑!


其实,像这种为了眼前的利益选择铤而走险的案例不在少数,要么就像上述案件说的一样为了获取利益明知对方无资质却视而不见,要么就是嫌交给第三方危废处置公司处理费用太高,于是“自作主张,另辟蹊径”;要么偷偷堆放数年,最终都难逃法网...


案件详情
三门一家企业为了省90万元的处理费,结果被罚了近300万元。公司11人被判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处罚。

这家企业是某合成革生产公司,在生产合成革过程中,剩下的精馏残渣本应交由第三方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理价格在每吨几千元不等,但合成革公司为了节省下这笔费用,通过锅炉焚烧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8年来,这家公司通过焚烧累计排放精馏残渣300吨以上。按照每吨精馏残渣处理费3000元计算,共“节省”90万元。

处罚情况
三门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审判决该合成革公司因环境污染罪缴纳罚金3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51.163万元,并承担主要属性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万元。同时,公司内部共有11人,因参与违法处理危险废物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一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罚款

危险废物处置一定要合法,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务必做到贮存、利用、处置合法合规。相关从业、经营单位需落实主体责任,持“证”方能上岗,避免深陷违法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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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什么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又是什么呢?

什么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是“合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就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0年修订前后的《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均对“处置”进行了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处置”的规定是:“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什么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因为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就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六款将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也作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将“非法利用危险废物”作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入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三条规定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固废法》中的“双罚制”是什么?


就是即罚当事企事业单位 ,也罚当事企事业单位的当事责任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5年1月10日-12日(10日报到)
地点:四川 成都


论坛初步安排


(一)论坛报告

政策动态

  •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相关政策解读

  • 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金融支持政策解读

  • 再生资源回收相关标准解读

  • 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进展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 《沾染性废旧金属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编制进展
技术创新

  • 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再利用技术

  • 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技术

  • 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技术及污染控制

  • 铝工业赤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 铝灰及二次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 电镀污泥贵金属回收处理技术

  • 新能源固废战略金属深度提纯技术

  • 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技术

  • 废弃电子产品综合利用全套技术

  • 废线路板资源化利用工艺

  • 金属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途径及案例

  • 金属类废包装容器综合利用新技术及发展方向探讨

  • 冶金炉窑协同处理金属类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控制技术

  • 能源金属城市矿产与原生矿产资源协同处理

  • 多金属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与清洁利用

  • 钢铁产业多源重金属固废绿色协同处置与全量化综合利用技术

  • 富氧顶吹低碳冶金技术在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中的应用

  • 涉重危废三维属性及其精细化分级分类体系

  • 有色金属资源循环基础理论研究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产业融合 
  • 金属资源循环利用碳足迹核算

  • 再生金属信息化追溯系统

  • 废旧生产设备无损检测与再制造技术

  • 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利用

  • 有色金属冶金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

  • 有色金属工业废水、废渣、废气污染治理

  • 新兴城市矿产智能拆解与循环利用

  • 废旧商品自动分拣与破碎回收设备

  • 大数据助力金属资源循环产业融合创新

(二)现场交流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精准对接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参观考察

本次论坛参会人员可前往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
公司自主研发的国内首套“沾染性危险废物金属脱危利用一体化装备”具有能耗低、污染小、利用率高等显著优势,该装备能实现沾染性废金属彻底解毒,解决了沾染性废金属传统处理方式处理难度大,经济性差的问题,为各类沾染危险废物的废金属提供一条高值利用新路径,是行业技术突破的典范。同时,天优吉玛积极参与国家标准《沾染性废旧金属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的编制,与科研机构紧密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为沾染性危险废物金属资源化利用行业树立了新标杆。


参加单位




1.行业企业:金属类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以及金属尾矿开发、金属冶炼等相关企业。

2.技术单位:固体废物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金属冶炼、再制造、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技术、设备研发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检测、运维、环评、危险废物鉴别等相关机构。

3.管理部门:各级生态环境、经信、发改等管理部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4.媒体和投融资机构。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无忧固废网
支持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固废资源化与再生材料唐山市重点实验室
中科宇力(广州)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优吉玛环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工业智能研究院 
西南石油大学 
天津大学
承办单位:
河北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A类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璇  

电话:15340185730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5701689151




环保人联盟
这是一个环保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公众号,其平台旨在废水,废气,危废,固废经营管理,处置技术等新信息。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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