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印发

企业   2025-01-06 07:29   河北  

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

  时间:110-12     四川成都

参观考察: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沾染危险废物金属脱危处置装备研发试验基地

废催化剂、废动力电池、铝灰、新能源固废、报废汽车拆解、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再生铝资源利用、金属类废包装容器、废线路板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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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制定本清单。
一、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四)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及时改正的;
(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的;
(八)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及时改正的;
(九)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改正的;
(十)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及时改正的;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时改正的;
(十二)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免予处罚清单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
(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改正的;
(五)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时改正的;
(八)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九)因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实施停产,排污单位在应当知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24小时内主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改正的;
(十)排放水污染物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200立方米,在发现当日改正的;
2.5≤pH≤6或者9≤pH≤9.5且日污水排放量≤200立方米,在发现当日改正的;
(十一)未依法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改正的;
(十三)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进行监测,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四)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倍数≤0.2倍,在发现当日改正的;
(十五)工业涂装企业未依法建立、保存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账,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改正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时改正的;
(十八)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九)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但超标≤3分贝,在发现当日改正的;
(二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三)自然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时改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收集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0.1吨以下或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0.5吨以下;
2.收集废旧氧化汞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24-29)、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或废弃的镉镍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0.5吨以下;
3.收集废油漆沾染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0.5吨以下;
(二十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依规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五)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八)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十九)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三十)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三十一)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三十二)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及时改正的;
(三十四)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时改正的;
(三十五)其他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从重处罚清单
(一)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五、判定标准
(一)本清单中的“危害后果”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持续时间、影响的范围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定。
(二)本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
1.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不在本省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
2.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3.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
(三)关于本清单中的“及时改正”时限是指,清单中已经列明的,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次日起计算;清单中未列明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为准。
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于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生态环境厅。
本清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5年1月10日-12日(10日报到)
地点:四川 成都


论坛初步安排


(一)论坛报告

政策动态

  •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相关政策解读

  • 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金融支持政策解读

  • 再生资源回收相关标准解读

  • 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进展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 《沾染性废旧金属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编制进展
技术创新

  • 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再利用技术

  • 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技术

  • 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技术及污染控制

  • 铝工业赤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 铝灰及二次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 电镀污泥贵金属回收处理技术

  • 新能源固废战略金属深度提纯技术

  • 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技术

  • 废弃电子产品综合利用全套技术

  • 废线路板资源化利用工艺

  • 金属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途径及案例

  • 金属类废包装容器综合利用新技术及发展方向探讨

  • 冶金炉窑协同处理金属类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控制技术

  • 能源金属城市矿产与原生矿产资源协同处理

  • 多金属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与清洁利用

  • 钢铁产业多源重金属固废绿色协同处置与全量化综合利用技术

  • 富氧顶吹低碳冶金技术在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中的应用

  • 涉重危废三维属性及其精细化分级分类体系

  • 有色金属资源循环基础理论研究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产业融合 
  • 金属资源循环利用碳足迹核算

  • 再生金属信息化追溯系统

  • 废旧生产设备无损检测与再制造技术

  • 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利用

  • 有色金属冶金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

  • 有色金属工业废水、废渣、废气污染治理

  • 新兴城市矿产智能拆解与循环利用

  • 废旧商品自动分拣与破碎回收设备

  • 大数据助力金属资源循环产业融合创新

(二)现场交流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精准对接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参观考察

本次论坛参会人员可前往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
公司自主研发的国内首套“沾染性危险废物金属脱危利用一体化装备”具有能耗低、污染小、利用率高等显著优势,该装备能实现沾染性废金属彻底解毒,解决了沾染性废金属传统处理方式处理难度大,经济性差的问题,为各类沾染危险废物的废金属提供一条高值利用新路径,是行业技术突破的典范。同时,天优吉玛积极参与国家标准《沾染性废旧金属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的编制,与科研机构紧密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为沾染性危险废物金属资源化利用行业树立了新标杆。


参加单位




1.行业企业:金属类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以及金属尾矿开发、金属冶炼等相关企业。

2.技术单位:固体废物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金属冶炼、再制造、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技术、设备研发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检测、运维、环评、危险废物鉴别等相关机构。

3.管理部门:各级生态环境、经信、发改等管理部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4.媒体和投融资机构。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无忧固废网
支持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固废资源化与再生材料唐山市重点实验室
中科宇力(广州)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优吉玛环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工业智能研究院 
西南石油大学 
天津大学
承办单位:
河北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A类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璇  

电话:15340185730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5701689151




环保人联盟
这是一个环保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公众号,其平台旨在废水,废气,危废,固废经营管理,处置技术等新信息。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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