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保健品”有毒!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生   2024-11-05 20:54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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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克苏垦区检察院


11月4日上午,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胜旺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

庭庭审现场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14日,庄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72小时战3天”、“SEXUAL 性元素”、“日本腾素JAPEN”等多种壮阳类保健食品,至案发时查获已销售和尚未销售的保健品共计6种,已销售70包,销售金额共计1400元。经检测上述壮阳类保健食品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庭审过程

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用,以被告人庄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在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公诉机关依法取得公益诉讼权利,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庄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张。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守护食品安全,需要最严格的执法标准。本案的办理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的人员,净化了市场秩序,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为“舌尖上的安全”打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依法能动履职,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筑牢食品安全“高压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广大商家致富路上,要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必须遵守道德和恪守法律底线,严守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迷信保健品广告宣传的效用,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若自行过度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食品安全,真正做到“食洁心安”。

法条链接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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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克苏垦区检察院

┃编辑:靳丹秀    校审:易春梅    终审:刘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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