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区
工
会
第 一百零四 期
(共 1211 期)
我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规定,工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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