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工“干货铺”】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有哪些?

文摘   2024-10-24 18:39   贵州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向左滑动

 1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6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7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8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案例

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关某,伙同乡镇驻村干部丁某,在负责某村灾后重建过程中,违规向受到建房补助的农户收取灾后重建好处费及灾后重建补助款6万元,关某分得2万元,丁某分得4万元。关某还侵占某电力工程对本村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征收提留款”1.5万元、挪用本村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金4.2万元长达4年多时间。他还以请客送礼为由,向4名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家庭索要香烟4条及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关某还伙同村会计赵某某,截留群众粮补资金2万余元,虚报冒领五保、低保、安居房等民政资金5万余元作为村级收入,用于请客送礼、招待吃喝。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以及“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规定,关某、丁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

点评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关某等人利用手中职权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捞油水”“拿好处”,截留、挪用、侵占民生资金、物资,是典型的“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受严惩。

廉洁提醒

发生在民生领域的“微腐败”看似数额不大,但影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地落实,消解了国家对群众的温暖和关爱,直接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啃食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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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编辑:罗伟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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