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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粒物的定义
一般情况下,将排尘污染源不能纳入锅炉、炉窑及焚烧炉类的,适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化学成分较复杂,将不能明确颗粒物成分的污染源适用颗粒物中“其它”类标准限值。
二.相关标准
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三.测试方法
颗粒物测试原理:颗粒测定的基础是重量法。
①在选定的采样点上,通过采样管从烟道中按等速采样原则抽取一定量的含尘烟气,经纤维滤筒捕集下来,根据捕集的烟尘量和抽取的烟气量,计算出烟尘浓度。
②捕集的颗粒物重量为采样前后的滤筒重量差值,烟气量由仪器流量计记录。
目前采集烟尘样品的仪器实现等速的方法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传统型的动压平衡等速采样法,
一类是皮托管平行自动采样法,皮托管测压后微电脑计算出流速,按计算值自动调节流量计以实现等速。
四.采样要求
4.1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污染源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
4.2采样孔位置尽量选择在垂直管段,距弯头、接头、阀门及其它变径管的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距上述部位的上游方向大于3倍直径处。
4.3 采样点位置和数目依排气管径定,采样孔径依仪器采样管定;
4.4 采样点位置应设置采样平台,平台有足够的面积和护栏保证工作人员能安全、方便地操作。
五.采样步骤
5.1 赴现场前检查所需测试仪器是否正常,干燥用硅胶是否失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5.2 采样前,认真完整地填写现场记录本,记录污染源负荷、滤筒号及文件号等数据;
5.3颗粒物采样按相应仪器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5.4 采样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干燥硅胶的颜色,及时更换失效硅胶;在烟气负压很大时,先出采样管后停泵。
六.滤筒样品处理
采样前将滤筒在110℃烘箱中烘干1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0.1mg天平称量,放入干燥器内保存。
当预知采样断面烟气温度很高时,滤筒需在110℃烘箱中烘干2h。
采样后,称量滤筒终重前的处理方法同采样前。
七.数据处理
现场获取的数据记录在现场记录本上,将原始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要求计算出所需的评价结果。
八.注意事项
8.1测试污染源排尘状况前应认真了解污染源及除尘设备工作状况,并作记录。
8.2在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中,运行负荷应与日常运行负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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