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及吴智鸿团伙涉串谋策划于2019年12月8日民阵举办港岛区游行期间放置炸弹袭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检控,其中7名被告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
认罪的首被告“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被判监13年6个月,认罪的主脑及炸弹制造者吴智鸿则判监23年10个月。
其余被告方面,炸弹运送者彭军壕被判入狱10年、枪手苏纬轩被判入狱12年、引爆装置设计者蔡凯明被判入狱5年10个月、送递枪械者陈玉龙被判入狱9年、协助制造炸弹者赖振邦被判入狱10年10个月。
法官张慧玲判刑时表示,吴智鸿拉拢不同人物招兵买马,安排军训,积极参与策划本案,并亲身配制炸弹,虽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关心社会,为人热心,但他计划滥杀警员,颠覆政府,更在炸弹中加入金属钉,恶毒心肠令人咋舌震惊。
张官表示,黄振强是“屠龙小队”队长,在2019年进行大肆破坏,吴智鸿看准“屠龙小队”的勇武行为而拉拢黄振强加入本案计划。黄振强的计划经过周详部署,恶毒之处非笔墨可形容,杀害警员的目的明显是要向社会宣战,必须严惩。
但张官亦指出黄振强并非主脑,没有处理枪械及炸弹,其后又出任控方证人,并提供电话讯息,对控方举证有莫大帮助,予以减刑。
张官表示,该罪最高刑罚可判囚终身,但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相关条例,没有量刑指引及先例。张官又提到,早年悍匪叶继欢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监禁,本案性质更严重,目的是杀害警员和制造恐慌,相比叶继欢案的性质更严重,因此量刑起点亦更高。
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
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屠龙小队”案判刑后会见传媒时表示,当中主要的罪犯被判处监禁23年10个月,是修例风波案件中最重的一宗,其他关键犯人亦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反映法庭认同他们的罪行非常严重。警方会继续仔细研究判词,考虑就个别罪行的判刑是否提出覆核。
他表示,是在2019年12月开始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亦感到震惊,这批人曾到台湾接受军训,回港后试枪、制造土制炸弹及试爆,以丧心病狂来形容他们是最适合不过。
激进组织“屠龙小队”计划在2019年的一次游行中,放炸弹并用长枪射杀警员。
“屠龙小队”为2019年12月8日的行动作多项准备,包括到台湾参加退伍军人的训练,训练体能、格斗、枪械、弓弩等,并在港尝试取得武器。计划当日在香港华仁书院内安装一大一小两枚土制炸弹,里面有10公斤ANFO(斤硝酸铵油)炸药,炸弹遍布过百根金属钉,可向400米范围高速射出,令人致命。
按照计划,“屠龙小队”成员到轩尼诗道破坏中资店铺或“蓝店”,引诱警方到场,其后引爆小炸弹,枪手从附近高处用AR15长枪乱枪扫射警员,引起恐慌,迫使警员靠近大炸弹加以引爆杀死他们,其他队员执拾警员佩枪为己用。
警方检获怀疑AR15步枪和逾200发子弹。资料图片
计划最终败露,警方拘捕核心及其他涉案人士。其中有人带同涉案手枪长枪匿藏在大埔翠屏花园单位,被捕时曾向警员开枪,警员及时避过。
警方拘捕核心及其他涉案人士
特区政府:恐怖主义行为必难逃法网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14日)就一宗涉及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案件(俗称“屠龙小队”案)作出判刑。
被告被定罪及判处监禁,正好说明任何人想要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安宁,都必然难逃法网。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犯法的人必会为所做的恶行付上法律代价。
法官在判刑时清楚指出,此案被告以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颠覆政府为目标,涉及有预谋地引诱警务人员从而杀害他们,亦会对财产造成损害,非常恶毒。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被告人承认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属极端恐暴血腥的图谋,情节极为严重,涉及真枪、炸药,若非警方及时瓦解团伙,定必造成大量死伤。任何人作出如此穷凶极恶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必然难逃法网,其恶行必定受到应有的惩治。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分别订明与“恐怖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相关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将来若有类似案件再发生,特区政府会积极引用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等经完善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罪行执法和检控,将罪犯绳之于法。任何人宣扬恐怖主义,包括歌颂美化恐怖主义的行为,或者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属犯罪。
特区政府严正警告所有妄图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据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