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雷霆2024”执行行动的专项部署,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将连续发布悬赏公告,持续开展执行悬赏活动,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助推“雷霆2024”执行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丹、赵振业与被执行人张恩义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黑06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恩义,男, 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八厂东街288号(富强法律咨询服务部),公民身份证:23062119680404029X。
涉案标的额:本金98541.9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如有关人员(首位)提供给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支付执行回款的20%兑付悬赏金。
承办法官:郑法官
联系电话:19945919737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东门外绥肇路南1.5公里处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