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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二)
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商都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各用人单位关于高温作业做出如下提示: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连续高温作业,保证劳动者得到足够休息。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0摄氏度以上至35摄氏度以下(不含35摄氏度),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职工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配备常用防暑药品。
三、用人单位应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工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职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可能涉及高温职业病的岗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中暑、火灾等事故,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商都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编辑:杨亚茹
▍审核:王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