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文摘   2025-01-07 17:01   陕西  



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凡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须在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



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年报方式

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2024年度报告:

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s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

二是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报送并公示;

三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陕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

个体工商户除以上三种方式外,也可以直接向辖区所在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多报合一”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经营主体应同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相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分别报送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相关年报事项。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同时报送2024年度相关年报事项。


相关法律后果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温馨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按时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以市场监管局名义提示登录陌生网址进行年报或承诺“代办年报”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信息均为骗局,如有发现类似的诈骗行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特此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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