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文摘   2024-11-25 19:28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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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2024年6月3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赣发〔2024〕9号)。这两个政策文件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指导思想、原则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拉开了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为深入了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重点难点问题,现以问答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期对林改指导服务工作起到一定的启示帮助作用。

一、林地承包经营篇

                                      

01

此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属于林权改革的哪个阶段?

建国以来,我国的集体林地产权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林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私人所有制的转变,土地的权属及经营状况可以概括为“私有私营”阶段。第二次是1953年开始合作化,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林地制度,此一阶段为“私有公营”时期。第三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林地产权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即“公有公营”阶段。第四次是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 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颁布,在集体林区实施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将集体山林划分为自留山、责任山和统管山,自留山、责任山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为农户家庭经营,但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统管山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即“公有私营、公有公营”并存阶段。第五次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2003年以福建、江西等省份作为改革试点,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明晰产权、勘界发证(确权登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受益权、落实责任。但主要是将集体山林承包到户,被群众称为“第三次土改”。

此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质增效阶段,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有力有序解决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创新性政策问题,旨在提升改革的整体效果。

02

林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包括哪些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是土地所有权人,如果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林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03

如何落实发包方的土地所有权?

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草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4

林地承包方享有哪些土地权利?

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权利内容包括:(一)利用承包林地合法开展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二)依法互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05

林地承包方负担哪些义务?

林地承包方负担的义务包括:(一)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伐林木,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06

如何稳定农户的林地承包权?

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07

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08

农户自何时开始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仅是一种确认与公示行为,不具行政确权功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

09

承包(延包)方案需要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标准如何规定?

承包(延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10

集体林地承包(延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是否一概无效?

集体林地承包(延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上为无效,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一)合同订立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主议定程序的;(二)虽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是程序存在瑕疵,但后来依法补正的;(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11

农户全家户口迁入城市,农村集体能否强制收回该农户承包的林地?

不能。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12

全户消亡的林地如何处理?

全户消亡是指户内成员全部死亡,且在户外没有继承人的情况。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林地,另行发包或统一经营。如果生前与村内亲属签订生养死葬协议,并非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养老送终,林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负责生养死葬的亲属继承。

13


农户可否自愿退出承包林地交回集体?

可以。承包期内,因进城落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农户,以及因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农户,可以引导其将林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林地经营权。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4

自愿交回、集体收回的承包林地如何经营?

农户自愿交回、集体收回的承包林地,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可以调整给少地、无地的农户;或由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经营权,经营收益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15

自愿交回承包林地的,如何进行补偿?

对于自愿交回承包林地的承包方,集体根据需要分类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障等措施进行补偿、安置和提供社会保障。

16

承包责任山能否继承?

如果承包林地的农户户主死亡,村集体所在的户内仍有其他成员,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如果户内最后一位成员死亡,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7

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林地延包应切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应坚持“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原则。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8

承包的责任山要求分户如何处理?

农户承包责任山已流转的原则上不办理分户和变更户主登记;但因原户主已过世,兄弟之间已实际分户经营管理,且有明显界址界定的农户责任山,在还没有办理流转林地经营权登记的情况下,经申请可办理分户登记;分户登记后必须维护原流转合同的履行和配合经营者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19

如何解决农户因为经营能力有限而长期抛荒林地的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家庭承包林地抛荒达到一定期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与林地承包方协商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承包方经营管理。

20

能否整合林地,改善林地经营碎片化状态?

鼓励承包农户之间为方便经营互换承包林地,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农户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可以依法进行登记。

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议定程序,可以由分散经营收回集体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经营。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模式。对采取联户承包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鼓励继续采取原承包方式延包,但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END



来源:至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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