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为这些人设立专项资金

民生   2024-12-22 11:22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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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和《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4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包含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该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规范落实省级革命老区农村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困难和关爱帮扶政策,切实帮助困难优抚对象提高生活质量。
——精准效能。本着“救急救难”的原则,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禁止擅自利用专项资金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一)生活在农村的红军失散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烈军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老年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
(五)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复退军人。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认真摸排、收集、梳理困难优抚对象的情况,深入分析困难情形,加强同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危房改造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政策的衔接,对符合上述救助政策的对象做到及时指引,帮助对接;对不符合上述救助政策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纳入专项资金“救急救难”行动,确保需要救助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第六条  对因病、因灾、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2000元临时生活救助。
第七条  对因患大病的优抚对象,在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或建档立卡户医疗扶贫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1000—3000元特别救助。
第八条  对住房年久破损、发生漏雨等但又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由村(居)委根据破损、困难程度帮助维修,维修资金不超过4000元。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可通过定向慰问、精准帮扶、一事一议等办法申报专项资金的使用,弥补困难优抚对象解困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个人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财政局核拨资金”的流程严格审批,实施分层分类救助。申请生活救助及特别救助的优抚对象,应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办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优抚对象相关证件,本人身患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合规医疗费收据以及社会救助情况等材料,由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申请住房救助的优抚对象,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破旧等情况(附图片)、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由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资金拨付乡镇,由乡镇组织维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专项资金申报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人数、虚报金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利用专项资金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二)对资金发放对象信息把关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替代或弥补困难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遇及其他临时性救助救济,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不得用于替代或弥补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及其他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家庭应当享受的农村危房改造、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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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编辑 / 胡璨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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