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初,亲友欢聚往往会小酌一杯。陆良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走亲访友、推杯换盏的同时,一定要管好自己、拒绝酒驾,切勿因一时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2024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荣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致使其所驾车辆与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车上驾乘人员邱某、刘某、邱某受伤,两车均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荣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84mg/100ml,刘某、邱某的损伤分别达轻伤二级、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荣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陆良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酒精含量超醉驾标准4倍
2023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文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至陆良县春光路某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文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328.2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陆良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酒驾被查获后逃避检查
2024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栾某波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栾某波的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数值为104mg/100ml,公安民警将其带至医院采取血样过程中,被告人栾某波为逃避检查,趁执勤民警不备离开现场。
被告人栾某波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陆良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4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孔某省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孔某省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3.5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孔某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2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被告人孔某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陆良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24)规定,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以上的,就达到了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驾和醉驾将面临以下法律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几乎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但总有部分人要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不仅会面临刑罚处罚、行政处罚,肇事的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给自己及家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在此,郑重提醒大家,逢年过节饮酒难免,但酒驾必须自觉避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的生命、对家庭、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