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可钓区发现鳄鱼”?造谣人员被批评教育!

时事   2024-12-31 18:25   湖南  

近日,岳阳网信部门巡查发现,一则“洞庭湖可钓区发现鳄鱼”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民讨论,造成不良影响。


经网信、公安部门联合查证,视频反映事件系今年6月发生于武汉长江段,当地已发布事件通报。视频发布者胡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擅自标注“洞庭湖可钓区”,引发网民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账号“湘*北去”持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对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供认不讳,深刻认识错误并删除视频,保证今后规范网络言行。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岳阳网信、公安部门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切勿为了贪图流量吸粉,编造传播谣言信息,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网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给予严厉打击。同时也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切实维护网民合法权益,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网络风清气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 岳阳网信办

责编 | 刘梦莹

值班主任 | 王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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