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渭滨这一年】区司法局:奋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现代化 谱写渭滨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政务   2025-01-03 16:29   陕西  

2024


【编者按】为全面展现渭滨区各级各部门深化“三个年”工作成效,助力“五优”城区升级版,即日起渭滨区融媒体中心以“2024渭滨这一年”为专栏,将在渭滨融媒各平台集中刊发全区各级各部门2024年以来的实绩实效和特色亮点工作,进一步书写“聚力抓五优、奋进现代化”的责任与担当,为“五优”城区升级版建设汇聚更强动力、凝聚更大合力。

2024年,区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发挥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工作“两大职能”,紧扣全区“三个年”活动,聚焦推进“八五”普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建人民调解品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社区矫正精细化管理等重点工作,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司法行政工作现代化,为谱写渭滨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法治力量。
2024年,渭滨区姜谭路街道姜谭路西社区、高家镇孔家庄村被省司法厅命名为第二批“陕西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渭滨区司法局被省司法厅确定为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试点工作省级试点单位;渭滨区司法局荣获宝鸡市“四优”模范机关称号。


政治引领作用发挥显著



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教育及党纪学习教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下发方案和计划,利用“三会一课”、领导讲党课、集体研学等形式,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每周组织局机关、各司法所、区公证处全体干部开展两次以上集中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各类党纪党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扎实开展“服务群众最后一米”行动,主动服务群众,优化营商环境,践行司法为民。



法治政府建设持续加速



在全区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全年对4件拟发布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了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出台,提出修改意见24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行政争议。组织全区25家执法单位完善陕西省执法监督系统,审核上报2023年度执法年报。对全区执法单位进行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暨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导整改执法流程、内容14项;评查执法案卷600余份,优秀率92%。全年收到行政复议案件7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量增长204%。积极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全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保持在100%。


法治宣传教育走深走实



印发各类宣传品及法律知识绘本,协助指导各责任单位开展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三十个法治宣传月”“民法典宣传月”等各项主题的法治宣传,累计共开展点位法治宣传170余场,发送普法信息20万条,朋友圈推送公益法治宣传视频1万余人次,发放宣传彩页2万余册,在宝鸡日报视频号发布专题法律宣传视频15期。在全区持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高家镇孔家庄村、姜谭路街道姜谭路西社区获评陕西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进全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全区共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60余场次,累计培训“法律明白人”5218名,影响和带动身边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化水平。精心打造金陵魁星楼小区、金陵货场路小区、金渭路劳务市场、宝运二场小区等15处法治主题广场、法治游园、法治文化墙,让村民能够出门学法、抬头见法、饭后议法、遇事找法。


公共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对特殊群体按照简化程序、快速受理、快速指派、快速办结的“一简三快”受理方式,做到即时受理、即时指派,实现“应援尽援”,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7件,法律援助接听咨询电话1929个、办理认罪认罚案件58案64人次,法律咨询1740人次。建立法律服务团队服务企业群众,目前,全区组建法律服务团队40个,律企党建结对1对,开展座谈交流走访21次,担任商会法律顾问3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159家,法律咨询447次,法务培训38场次,代理涉企案件223件,调解涉企纠纷36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33.5万元。出具法律意见书108件。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334件。


基层治理能力逐步提升


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按照滚动排查“早发现”、动态分析“早预防”、源头治理“早介入”的方式,建立了日日排查、时时化解、人人覆盖、件件求实的工作机制,全年共排查出矛盾纠纷1537件,调解成功1515件,调解成功率98.5%。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对124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遍访,对6名重点矫正对象和其家属进行走访谈话,全区124名社区矫正对象安全稳定。截至目前新接收80名矫正对象,解除59人,目前在矫124人,无脱管漏管,无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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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区司法局

编辑:曹姗

责编:郭飞 李晨翀

审核: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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