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蒋某与张某于1998年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张甲、张乙是张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张某与蒋某自1998年起共同生活(张甲7岁、张乙5岁)。2022年蒋某与张某离婚。2023年蒋某诉张甲、张乙要求支付赡养费。张甲、张乙以生母张某与蒋某已离婚,其与蒋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02
案件处理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最终判决与蒋某形成抚养关系的张甲、张乙对蒋某有赡养义务,张甲、张乙需每月支付蒋某赡养费。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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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家和万事兴”,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上述案例属于继子女拒绝赡养继父母的情形,面对继父母,继子女往往认为不是亲子关系,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继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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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甘肃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