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文摘   2024-12-14 20:17   陕西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潼关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列斜沟以东,潼洛河以西,庆丰社区岳渎公园以南,陇海铁路以北区域。

(二)各镇禁止燃放区域:

1.太要镇:麻峪河以东,港李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南,环山路以北。

2.桐峪镇:镇政府中心西街以东,东晓社区双拥公园(含)以西,镇政府北街含东晓牧业以南,镇政府南街(含小口三组)以北。

3.代字营镇:代字营社区二、五组。

4.秦东镇:港口社区(除南刘村)全域。

(三)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100米以内。

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100米以内。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政策

(一)本县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县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执行下列燃放政策:

1.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农历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除因婚丧嫁娶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设置以下集中燃放点,本通告“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组织和群众可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前往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城关街道办:香堤西岸对面禁毒公园广场、岳渎公园临时停车场。

太要镇:太要社区万仓路口广场、西太渡广场。

桐峪镇:桐峪社区广场。

代字营镇:代字营社区七组广场。

秦东镇:三河口风景区广场、古城东山景区山河一览楼广场、女娲广场。

鼓励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村(社区)根据本村(社区)实际在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设定本村(社区)集中燃放点,引导群众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婚丧嫁娶可以适量燃放烟花爆竹。

4.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6.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下列烟花爆竹的品种。

(1)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2)A类、B类等危险性大、需开放空间较大的烟花爆竹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烟花爆竹品种。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烟花爆竹。

8.燃放烟花爆竹除应遵守本通告外,还应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燃放安全和要求做出的规定。

三、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商业发展服务中心、民政局、住建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融媒体、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四、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融媒体中心等,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的公益宣传。

五、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严格遵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意见的通知》(潼政办发﹝2021﹞9号)、《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潼政办发﹝2021﹞79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之前发布的《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涉及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类政策文件一律废止。

网络编辑:贾莉莉

来源:潼关县政府办(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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