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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置换工作的公告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抚城建字〔2024〕5号)、《关于在我县全面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自有产权瓶和统一配送入户》(黎燃安专字〔2024〕5号)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置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大用户可携带原自购气瓶前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进行置换,置换价格由企业按照气瓶使用年限、剩余有效期等因素分档制定并予以公开,企业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回收用户原有气瓶。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和用户之间应签订供用气协议,约定租赁气瓶押金为180元/瓶,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如用户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及时携带气瓶和供用气协议等材料前往交纳押金的企业办理销户,企业应及时办理结算并全额退还押金。
三、除气瓶押金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已向用户收取气瓶使用费(10元/年)的企业,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应主动向用户退还,广大用户可依据有效凭据主动向企业索要收取的气瓶使用费。对企业拒不执行或拒不退还使用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曝光,请广大市民们积极监督。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广大用户如发现企业充装使用问题气瓶、借机随意涨价等违法行为,可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94-7522825。
五、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严厉打击“黑气瓶”、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恶意扰乱市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行为,共同维护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稳定,保障广大用户及企业合法权利。
来源 | 黎川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编辑 | 龚丹 监制 | 宁浩 监制 | 尧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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