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江西公布5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04 10:46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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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余高新区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各有关部门近期查处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新余高新区某不锈钢加工店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4年5月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高新区某不锈钢加工店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4万元。


二、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11.5万元。


三、新余高新区某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2024年6月1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新余某租赁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上次检测时间为2022年3月1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直至2024年6月19日上述设备未经定期检验仍投入使用。


该企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4万元。


四、新余高新区某游乐园中心(个体工商户)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案


2024年7月18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许可核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新余高新区某游乐园中心(个体工商户)责令停产停业并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案


2024年7月22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A栋厂房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A栋厂房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及防排烟设施;2.A栋厂房消防安全疏散设置不符合要求;3.A栋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千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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