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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切实解决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看病就医需求。黎川县正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项目范围:互认项目涵盖血液、体液、便、尿、标志物、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CR、DR)、CT检查等临床检查检验项目,具体项目清单可咨询各医疗机构。
机构范围:(1)全县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全县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2)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同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当予以互认。
二、互认原则
本通告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X线、核磁共振成像等方式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原则上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10)其他情形需复查的。
如确需重新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重新检查。
三、监督与举报
市民在就医过程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拒绝互认检查检验结果、要求重复检查等行为,可拨打黎川县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
黎川县卫健委办公室
0794-7522332
黎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 | 黎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 | 徐樾 监制 | 宁浩 监制 | 尧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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